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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編輯作物是否為基改?一個CRISPR,各自表述

作者 柴幗馨 氣候變遷與全球暖化衝擊迫在眉睫,利用生物科技結合傳統育種技術的「基因編輯技術」成為科學家解決糧食問題的重要工具。 然而歐盟高等法院在2018年認定基因編輯作物(Gene-edited Crop)的管理辦法必須等同基因改造作物(Genetically-modified Organism),消息傳出後引起全球農業界譁然。 顯然歐盟法院對基因編輯作物的管理態度與美國大相逕提,而大眾對基因改造作物的負面評價也連帶使「如何擬定基因編輯作物的進出口貿易規範」成為各國政府頭痛的問題。


基因編輯與傳統育種技術結合便能創造更多性狀


 
❝ 一旦這些基因編輯培育的新品種作物輸入至歐盟, 該被認定為「基改作物」遵守歐盟規範進行嚴格的管制, 還是等同美國比照一般作物的管理規範? ❞

美國政府對基因編輯作物的管理與歐盟大不同:只要作物基因體中不具外源基因,便不算是基因改造作物,換句話說:基因編輯作物的後代,只要不具外源基因便可歸類於傳統作物。根據美國政府對基因改造作物的定義,育種家得以使用基因編輯技術讓作物產生各種商業性狀,並利用這些性狀產生變異的品系培育「不具外源基因」的新品種,由於新品種不具外源基因,因此不適用基因改造法規。



從2015年開始美國政府認定抗褐化的基因編輯蘑菇不受基改規範後,各大農業公司紛紛以基因編輯技術作為育種的關鍵技術。基因編輯的玉米、馬鈴薯、大豆與番茄等產品逐漸出現在商業品種的清單上。而以基因編輯作物生產的食品,不具外源基因,實質上與一般食品無異,輸入至歐盟時如何判定為基改食品?一個基因編輯,各國自由表述的窘境正在持續上演。 基因編輯作物的爭論在歐美沸沸揚揚,亞洲地區中國、日本與臺灣則尚未有結論。對於政府的管理系統而言,基因編輯作物的生產方例如種子公司,有責任清楚說明作物種苗的育種過程與來源並提供記錄文件以佐證資訊,如此一來才能敦促管理機關更積極的制訂發規與和社會大眾溝通說明。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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